编辑:chaxungu时间:2022-10-05 18:29:04分类:调研报告
简介:2005年11月28日,吴先生和刘女士签订第一份离婚协议,该协议约定:离婚后二人在镇江市区的共有房屋产权归儿子小吴(时年15岁,高中学生)所有,任何人不得更改。同年12月28日,镇江市京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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