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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保理模式

编辑:chaxungu时间:2022-09-28 07:06:53分类:金融知识

单保理模式(singlefactorsystem)
单保理模式下的出口地银行不是出口保理商,它与出口商之间没有订立保理合同,所以不是保理业务的当事人,而是“中间媒介”。故单保理有3个当事人:出口商、进口保理商和进口商。
出口商要与进口保理商签署保理分协议,再由出口商所在地的一家银行与进口保理商签署保理总协议,它只起到传递函电及划拨款项的功能,所以单保理存在以下缺点。
(1)出口商与进口保理商处于不同国家它在当地找不到一个能为其承当保理者的机构,出现业务问题时交涉比较困难。
(2)出口商所在地银行只能办理传递函电的工作,不承担保理业务的责任和风险,因此对于开拓业务没有积极性。
(3)进口保理商直接对出口商负责,缺乏出口国的金融机构的帮助,难以准确地掌握出口商的履约能力,以进行全面的业务风险评估。
(4)对于出口商的应收账款,一般由出口商提供融资,单保理业务没有出口保理商,故出口商不能获得融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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